王某等制作淫秽物品牟利、侵犯著作权案 主观故意、主从犯
案由:
侵犯著作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华济融衡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

北京鹏泰印刷装订有限公司

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

北京文鑫伟业装订有限公司

北京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

北京鹏泰印刷装订有限公司

北京市蔡丽萍律师事务所

北京鹏泰印刷装订有限公司

北京金盛恒源印刷有限公司

北京致宏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通州精益装订厂

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敦信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刑终字第240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11月0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吴小军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本案系一起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涉及被告人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的认定,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以及各被告人地位和作用的认定。
首先,从犯罪行为的过程来看,本案涉及排版、印刷、封面加工、装订等多道工序,如何认定行为人犯罪的主观方...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刑初字第1193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刑终字第2404号。
2.案由:制作淫秽物品牟利、侵犯著作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叶萍。
被告人:王某,男,1980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2011年10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李丰丰北京华济融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熊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2011年 11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徐明轩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女,1965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北京鹏泰印刷装订有限公司经营人(负责人)。2011年11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左增信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男,1966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北京文鑫伟业装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12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杜海燕北京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1,男,1970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1年 11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蔡木荣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女,1970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1年11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李静山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男,1981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北京鹏泰印刷装订有限公司员工。2011年11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李晓光北京市蔡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2,男,1971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北京鹏泰印刷装订有限公司员工。2011年11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曹某,男,1962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北京金盛恒源印刷有限公司负责人。2011年11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杨树生北京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1,男,1972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系北京市通州精益装订厂法定代表人。2011年11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赵海明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女,1984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2011年11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司坤明北京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小军;人民陪审员:李欣孙冀鹏。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桢;代理审判员:王丽丽金昌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