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王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复核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刑初字第152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3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韩诏鹏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审理中在定罪方面没有争议,但是对于王某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王某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应该按照公安机关从郭、王二人的暂住处内起获的全部毒品来计算。因为郭某去深圳运输毒品,离开其暂住地超过3天时间,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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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刑初字第1522号判决书。
复核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刑复字第82号裁定书。
2.案由: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代理检察员:高翔。
被告人:郭某,又名郭某1,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人,初中文化,无业。198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8年12月因携带管制刀具被行政拘留五天。因本案于2006年1月15日被羁押,同年2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高岩、冀丽敏,北京市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绰号:“梅子”),女,198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安达市人,小学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06年1月15日被羁押,同年2月20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桢;代理审判员:高亚莉;人民陪审员:葛燕青。
复核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星;审判员:符忠良;代理审判员:林兵兵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12月12日(其间因被告人郭某突患眼疾,无法进行庭审,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及其辩护人申请,依法延长审限)。
复核审结时间:2007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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