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飞利环球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案由:
工商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陆兵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行终字第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2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1.工伤认定三要素以“工作原因”为核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三大要素。本案中,马某受伤时间是在当天下班后的19点左右,受伤地点在案外人杨某家中,从表面上看,不符合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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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1)浦行初字第21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行终字第9号判决书。
2.案由:工伤认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上海飞利环球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沪南公路3690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立安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41号。
法定代表人:庄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豆某,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马某,男,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陆兵上海陆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琴;代理审判员:沈雯、孙闫。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欣;代理审判员:姚佐莲、殷唯青。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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