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不服上海市卢湾区民政局民政案 婚姻登记行为的效力
案由:
民政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行终字第8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3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洪伟 单位: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两个方面:其一是婚姻关系的有效性确立标准;其二是婚姻登记行为对婚姻有效性的影响。
从婚姻登记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来看,婚姻登记行为并非是行政许可的性质。虽然男女之间婚姻关系的缔结是以民政部门的婚姻要式登记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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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08)卢行初字第4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行终字第84号判决书。
2.案由:民政。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袁某,女,1980年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倪某,女,1948年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倪某1,女,1942年生,汉族。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卢湾区民政局,住所地:上海市重庆南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1,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金缨上海市金源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钱某(Q),男,1978年生,加拿大籍。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人员:审判长:沈洁;审判员:洪伟;代理审判员:顾国建。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欣;代理审判员:林俊华樊华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1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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