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不服昆明市民政局颁发收养证案
案由:
民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行上字第2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2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马勇 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参照《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伍某系身带残疾的孤儿,深某虽然与张某长期共同生活,实际上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养父子关系,但深某再收养伍某,仍然符合我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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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行字第12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行上字第20号。
2.案由:不服民政局颁发收养证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男,34岁,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工人。
原告(上诉人):何某,女,28岁,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工人,系张某妻子。
委托代理人:李存孝华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保华新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昆明市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1,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杨树林法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勇;审判员:聂红宾;代理审判员:付星。
二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晋明;审判员:陈丽达;代理审判员:张庆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10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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