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不服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案 婚姻登记;审查义务;不予登记;说明理由
案由:
民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上海市纵横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2)虹行初字第74号、(2012)虹行初字第75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两个疑难问题,即婚姻登记行政行为的审查标准问题和登记错误的司法裁判问题。
一、关于婚姻登记行政行为的审查标准问题
对于此问题,首先应当区分司法审查的标准和行政审查的标准。所谓司法审查标准,指的是人民法院在审查此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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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2)虹行初字第74号、(2012)虹行初字第75号。
2、案由:民政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于路宁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任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秀林,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云中上海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某,男,26岁,汉族,广东揭西人。
第三人:朱某,女,31岁,汉族,上海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人员:审判长:邱莉;审判员:张忠;人民陪审员:毛福林
6、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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