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决定案
案由:
公安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彭旨平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行终字第1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2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轶 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在高速公路路口设置禁令标志禁止普通二轮摩托车通行是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通行的实际情况,依法对公共交通安全与个人通行权所体现价值及利益的调节与平衡。因此在上述情况下,若违反禁令标志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进入该高速公路路段是违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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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2)松行初字第3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行终字第18号判决书。
2.案由:公安交通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邹佳莱上海彭旨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理人:邱某,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沈某,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云;审判员:周轶;人民陪审员:陈以平。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岳婷婷;代理审判员:刘智敏刘媛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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