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发胜实业有限公司等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案 标书评审;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标书审查
案由:
行政征购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律和理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律和理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

浙江晨辉照明有限公司

浙江晨辉照明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行终字第260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陈太贵

陈明茹

顾宏标

法官解说
1、实质性响应是投标成功的重要条件。
投标人是否作出"实质性响应"是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进"初审"的重要内容。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标书评审委员会要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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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1)浦行初字第88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行终字第260号
2、案由:政府采购
3、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发胜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原告上海金的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1,董事长。
原告上海粲高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计某,总经理。
原告上海能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2,总经理。
原告上海乾文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太贵,上海市律和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明茹,上海市律和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黄建中,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女,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顾宏标,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
法定代表人胡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金某,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
第三人浙江晨辉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浙江晨辉照明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金某2,男,浙江晨辉照明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海致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不详。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人员:审判长:张克俭;审判员:陆琴;代理审判员:田勇。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岳婷婷;代理审判员:刘雅陈根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8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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