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某诉陈某离婚案
案由:
海关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祁东县太和堂区司

祁东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文书字号:
河南省河南省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衡法上字第27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2月2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易积庆 单位:
我国婚姻法的首要原则是婚姻自由,它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在夫妻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时,任何一方都有提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这一权利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才能实现。婚姻法对离婚的原则、程序、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财产和生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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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都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1991]祁洪民字第57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河南省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衡法上字第275号。
2.案由:离婚。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凌某,男,40岁,祁东县太和堂区司法助理员。
被告(上诉人):陈某,女,39岁,祁东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职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孝正;审判员:贺春阳唐源明。
二审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小良;代理审判员:舒国强韩长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9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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