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诉张某等见义勇为补偿案 见义勇为补偿
案由:
行政补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南民一终字第7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2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胡建成 单位: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这是一起典型的无加害人的见义勇为补偿案。探讨该案所涉及的问题对司法实践具有借鉴意义。
1.此类案件的处理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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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2003)淅法民初字第316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南民一终字第75号。
2.案由:见义勇为补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郑某,女,1948年出生,住淅川县。
诉讼代理人(一审):孙君岑、杨恒南阳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皮某,男,汉族,1964年出生,淅川县建筑公司工人,住淅川县。
被告(上诉人):张某,男,1989年出生,住淅川县。
法定代理人:张某1,男,1964年出生,住淅川县。
被告(被上诉人):周某,1991年出生,住淅川县。
法定代理人:全某,女,1964年出生,淅川县。
诉讼代理人(二审):全某1,男,汉族,1962年12月出生,住淅川县。
被告(被上诉人):周某1,男,1990年出生,住淅川县。
法定代理人:周某2,男,1970年出生,住淅川县。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海国定南阳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伟;审判员:胡建成;审判员:曹斐。
二审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赵森;审判员:尹庆文;审判员:张同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11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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