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张某离婚案 离婚
案由:
离婚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丁庄乡人民政府

社旗县司法局

社旗县电业局

社旗县运管所

文书字号: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南民终字第27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7月0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永军 单位: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对双方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与张某系合法夫妻关系,相互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在张某因患病丧失了自理能力情况下,王某作为张某的配偶,依法负有照料的义务,而王某在张某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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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2002)社民初字第98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南民终字第278号。
2.案由:离婚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男,27岁,汉族,丁庄乡人民政府干部,住社旗县。
诉讼代理人:刘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社旗县司法局干部,住社旗县。
被告:张某,女,1979年出生,蒙古族,职工,住社旗县。
诉讼代理人:王某1,男,46岁,汉族,社旗县电业局法律顾问,住社旗县。
诉讼代理人:李某,女,46岁,蒙古族,社旗县运管所职工,住址同被告,系被告之母。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保成;审判员:张永军陈贵平。
二审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卫;审判员:孙建章李晓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2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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