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诉崔某生育权纠纷案 生育权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方城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南民终字第54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7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峰 单位: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强调了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的共同的责任,而未规定夫妻双方负有共同生育的义务。从法理上来看,婚姻是夫妻双方自愿、平等签订的被国家认可的契约,生育一事只是契约中的一项内容,有的夫妻都愿意生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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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方城民初字第17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南民终字第548号。
2.案由:生育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石某,男,汉族,干部,住方城县。
被告(被上诉人):崔某,女,汉族,农民,住方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勇,方城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文改;审判员:成广瑞曹天祥。
二审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晓驰;审判员:赵变英;代理审判员:郭东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4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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