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诉李某1、内乡县第二运输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无接触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终字第0120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牛晓春

姜付强

孙建章

法官解说
本案存在的争议焦点就是,刘某5所驾的拖拉机与被告李某1的货车未发生直接碰撞,交警部门虽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并未划分责任,货车的实际车主李某1是否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合议庭形成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交警部门出...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序号
一审判决书字号: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2008)邓法民初字第215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字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终字第01200号判决书。
2、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1。
原告董某。
原告万某。
原告刘某2。
法定代理人万某(系刘某2母亲)。
原告刘某3。
法定代理人万某(系刘某3母亲)。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许立新。
被告李某1。
被告内乡县第二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2,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4。(特别授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代理人鲁某。
委托代理人郭某。(特别授权)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 :王彦华;人民陪审员:王书贵;人民陪审员:张光胜。
二审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牛晓春;审判员:姜付强孙建章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