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诉安徽交通投资集团金寨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文书字号: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六民一终字第005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10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郝诗亮 单位: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特殊交通事故,其主要特点在于:(1)是一起单方事故,驾驶员为避让路面上的遗落物而发生事故,造成自己和乘坐人受伤,没有第三人;(2)责任主体特殊,是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路面遗落物的造成者和驾驶员...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00032号。
二审判决书: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六民一终字第00514号。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男,1968年3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原告(被上诉人):栾某,女,1977年3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1,男,1964年7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上述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忠诚、谢正红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上诉人):栾某1,女,1963年4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女,1964年8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敦福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上诉人):朱某,女,1964年11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代理人:涂福昌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六原告一审委托代理人:房扬晟安徽远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安徽交通投资集团金寨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投金寨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新城区纬九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汪长杰安徽易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韩某,男,1977年10月21日生,汉族,霍邱县人,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安徽省霍邱县姚李镇。
被告(被上诉人):六安市迅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城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二被告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王智勇安徽远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六安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皖西大道皋城大厦附楼。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霍某,该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陶丛彬;审判员:郝诗亮杜德龙。
二审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尚滨;审判员:何武;代理审判员:洪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4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1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