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等诉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东风村民委员会等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 归责原则;因果关系;过错责任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东鹰扬律师事务所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上沙水电站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磨刀坑水电站

广东广山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清中法民一终字第19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胡建成

张廷清

李奕东

代理律师:

赵祥甫

陈百贤

法官解说
触电人身损害案例在我国近年来时有发生,如何正确处理好此类案件,应着重把握好高压线路产权人界定和因果关系的确定,本文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评析:
(一)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重要地位,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行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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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山法民初字第15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清中法民一终字第195号判决书。
(二)案由: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赵某,是受害人黄某的母亲。
原告(被上诉人):陆某,是受害人的妻子。
原告(被上诉人):黄某2,是受害人的女儿。
原告(被上诉人):黄某3,是受害人的儿子。
一、二审共同委托代理人:赵祥甫,广东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东风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吉田镇东风村委会)。
负责人:王某,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上诉人):谢某,是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上沙水电站的经营者。
被告(上诉人):马某,是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磨刀坑水电站的经营者。
一审上述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百贤,广东广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东风村民委员会、谢某的委托代理人:谢某2、黄某4。
二审马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2。
被告(原审被告):唐某,鱼塘的承包人。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欧书勇;审判员:李福见、韦子浩。
二审法院: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织人员:审判长:胡建成;代理审判员:张廷清、李奕东。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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