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等诉重庆市大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等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大足县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大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

盘龙村村民委员会

文书字号:
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2005)民字第16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2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雷莉 单位: 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
死者郭某1,男,2005年高中毕业。于2005年7月21日收到中国医科大学生物工程系录取通知书,事隔三日触电身亡。
鉴于上述情况,并考虑到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本案最终判决精神抚慰金2万元。在该地区,民事案件中精神抚慰金达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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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2005)民字第1614号。
2.案由: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郭某,男,汉族,重庆市大足县人,务农。
原告:段某,女,汉族,重庆市大足县人,务农。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付廷学大足县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大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艾某,重庆市大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殷廷伟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足县珠溪镇盘龙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某,盘龙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喻正直;审判员:高玖林姚向东
6.审结时间:200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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