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诉石河子天富农电有限责任公司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主体认定及责任划分)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八民一终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11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宋新军 单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突飞猛进,随着电力事业的飞速发展,电力设施无处不在,因此,涉及电力纠纷的案件也显著增多,其中以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最为突出。据统计,全国每年发生的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有上万起,而且目前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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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214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八民一终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
原告(被上诉人):曹某,李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吴恒军新疆新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石河子天富农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富农电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6小区北四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杜平新疆力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王君琳新疆力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石河子市北泉镇泉水地农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水地农服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北泉镇北泉路366-8号。
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长生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潘某,石河子市北泉镇泉水地设施农业基地农业种植户。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独任代理审判员:杨婷。
二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巧贞;审判员:宋新军;代理审判员:管仁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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