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开发区天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董某民间借贷案 民间借贷;意思表示;审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3)兵八民一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1.关于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是否可以建立合法的借贷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一九九九)三号〕,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批复中给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答复: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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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2)石民初字第166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3)兵八民一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石河子开发区天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业矿业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开发区北四东路35-4号。
法定代表人:邵康定,该公司董事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职员。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严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被上诉人):董某,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玛纳斯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丁大勇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军;人民陪审员:刘戈娜、符军;
二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安;审判员:杨新宝周冬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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