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诉石河子市房产管理局撤销房屋登记案
案由:
房屋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石河子监狱

石河子市法律援助中心

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

石河子市天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0)兵八行终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1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冬梅 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1.关于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诉讼的时效问题
原审法院虽然认定马某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但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此为不当。因为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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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0)石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0)兵八行终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房屋管理行政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马某,男,1955年出生,回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石河子监狱病退干警,住石河子市。
委托代理人:马某1(系马某之女),1986年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
委托代理人:张长生,石河子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上诉人):石河子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石河子市党政服务中心20425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安平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马某2,男,1965年出生,回族,石河子市天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住石河子市。
委托代理人:于佳宁(曾用名于萍),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江红;审判员:焦红梅;代理审判员:王先美。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梅;审判员:杨新宝周冬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7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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