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对外贸易局诉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乡镇企业供销公司追索预付货款纠纷案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局土产科

局办公室

奎屯市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1992)上字第2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1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在友 单位:
首先,承包人以承包单位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承包单位承担民事责任;承包人以个人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应由承包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承包人虽然不是以承包单位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但其行为得到承包单位的追认,其承包单位承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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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1992)市法经字第238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1992)上字第27号。
2.案由:追索预付货款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石河子市对外贸易局。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局土产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该局办公室干部。
被告(被上诉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乡镇企业供销公司。
委托代理人:仲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先瑞奎屯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在友;代理审判员:姚新平蔡群。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银章;代理审判员:汪源程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4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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