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等盗窃案 盗窃罪;近亲属;近亲属的财物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八刑终字第3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上诉人潘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盗窃近亲属财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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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4)石刑初字第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八刑终字第39号判决书。
2.案由:盗窃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金朵。
被告人(上诉人):潘某,男。
法定代理人:潘某2(系潘某父亲),男,系一四二团打工人员,无固定住址。
二审指定辩护人:李雄新疆天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男。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卓莹;代理审判员:李志刚、周小明。
二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凡会;审判员:张君邹戈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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