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罪;想象竞合犯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当事人撤回上诉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1)兵八刑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之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足以造成或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盗窃窨井盖的行为,以往司法实践中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江某2006年九曾因盗窃窨井盖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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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1)石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1)兵八刑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江某,2006年9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7年1月20日刑满释放。2011年4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依法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建新  代理审判员:李志刚  人民陪审员:冯隽英
二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凡会  审判员:张君
代理审判员:邹戈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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