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等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 因果关系、法定刑以下量刑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3)兵八刑终字第21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关于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的案情较为清楚,难点在于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认定及处理。
首先是本案王某1、赫某等九人行为的定性问题。
对此有以下两种不同观点:观点一认为,王某1、赫某等人伤害他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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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2)石刑初字第506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3)兵八刑终字第21号。
2.案由: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路志安。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1,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汉族,高中文化。2012年5月16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
一审辩护人:王志江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赫某,男,汉族,1975年7月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高中文化。2012年5月13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郭某、王某2、见某、刘某、黄某、兰某、侯某、张某1、王某3、杨某、张某2、张某3、轩某、韩某、杨某、马某、夏某、张某4、王某4、武某、王某5、朱某、崔某、李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安江勇;审判员:张环;代理审判员:卓莹。
二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凡会;审判员:张君;代理审判员:杨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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