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诉下野地区人民医院侵权纠纷案 亲权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现系农八师134团工程连

现系农八师134团工程连

现系农八师134团

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

新疆天众律师事务所

新疆天众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03)兵八民一初字第0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2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高飞 单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本案事实的认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导致两家孩子被抱错这一后果,责任在两家原告,还是在被告医院。两家原告说,孩子被抱错是发生在医院,是医院的医务人员失职所致,被告则称,孩子被错抱是两家原告在医院相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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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03)兵八民一初字第08号。
2.案由: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男,1958年出生,汉族,现系农八师134团工程连职工,住新疆。
原告:罗某,女,1965年出生,汉族,现系农八师134团工程连职工,住址同上。
原告:孟某,女,1988年出生,汉族,现系农八师134团学生,住新疆。
三原告诉讼代理人:丁大勇,男,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下野地人民医院。
法定代理人:鲁某,院长。
诉讼代理人:杨明志任爱民新疆天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飞;代理审判员:朱程文李莉
6.审结时间:200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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