吾某抢劫案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刑初字第16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9月1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金龙 单位: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犯罪人吾某的行为属于转化型抢劫,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点几乎没有争议,但对于其行为属于抢劫罪的既遂还是抢劫罪的未遂在审理中存在较大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人吾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既遂。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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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刑初字第1611号。
2.案由:抢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洪业。
被告人:吾某,男,1995年3月15日生,维吾尔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2013年7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威;人民陪审员:高飞李文华
6.审结时间:201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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