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昆明东方律师事务所分割利润案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昆民终字第20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0月3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琼芬 单位:
1.东方所是根据国家司法部颁发的《关于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规定,经云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规定:“律师事务所成员辞职或解聘时,无权分割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基金和固定资产……”;“对于出现破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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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1995)盘法民初字第374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昆民终字第204号。
2.案由:分割利润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男,28岁,汉族,昆明市司法局干部,住本市。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袁野云南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昆明东方律师事务所(下称东方所)。
法定代表人:张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张某1,昆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陈国华昆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梅青生昆明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智;审判员:李文华张志海。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家华;代理审判员:杨兴灿李春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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