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昆明市官渡区邮电局损害赔偿案
案由:
养殖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昆民终字第54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2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童晓宁 单位:
1.正确确定本案的焦点是审理好此案的关键。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存款被冒领是对方泄密所致。围绕于此,双方列举了大量证据。但经法庭对所有证据进行质证,认证后所能确认的只有两点:一是士兵证是伪造的,二是挂失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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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1996)官民初字第784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昆民终字第549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杨某,男,39岁,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现在云南省粮食管理局工作。
诉讼代理人:王理乾昆明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昆明市官渡区邮电局。
法定代表人:朱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郝某,该局副局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万越鹰昆明越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贺丽纯。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家华;代理审判员:童晓宁曾庆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8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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