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等诉慈溪市329国道指挥部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由:
养殖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掌起镇人民政府

慈溪诚信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1996)慈民初字第160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3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高立民 单位:
1.本案被告慈溪市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性质是特殊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本案事故虽发生在公路上,但死者吴某1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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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1996)慈民初字第1609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吴某,男,194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原告:冯某,女,195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诉讼代理人:叶某,男,掌起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被告:慈溪市329国道指挥部。
法定代表人:方某,总指挥。
诉讼代理人:杨某,该指挥部工作人员。
被告: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法定代表人:陈某,段长。
诉讼代理人:沈某,该段工作人员。
被告:慈溪市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陈跃慈溪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志良;审判员:邹建祥俞爱珍
6.审结时间:199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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