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岑某等18人股权转让合同案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慈溪市石湫头砖瓦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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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字号: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宁经终字第54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1月0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吕宇 单位:
1.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地位及砖瓦厂的性质。
股份合作制企业最早出现于80年代初期的浙江温州地区。它的优点是在减少政治风险和歧视性待遇(个体私营经济在当时特定的社会环境中受歧视的情况并不鲜见)情况下享受到了股份制的部分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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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00)慈经初字第1202号。
二审裁定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宁经终字第541号。
2.案由: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女,195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慈溪市石湫头砖瓦厂职工。
被告:岑某,男,196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慈溪市石湫头砖瓦厂法定代表人。
被告:林某,男,1947年8月出生,汉族,慈溪市石湫头砖瓦厂职工。
被告:郑某,女,195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慈溪市石湫头砖瓦厂职工。
被告:陶某,女,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慈溪市石湫头砖瓦厂职工。
被告:毛某,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慈溪市石湫头砖瓦厂职工。
被告:沈某,男,1955年12月出生,汉族,慈溪市石湫头砖瓦厂职工。
被告:韩某,男,195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慈溪市石湫头砖瓦厂职工。
被告:楼某,女,195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慈溪市石湫头砖瓦厂职工。
被告:王某1,男,196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慈溪市石湫头砖瓦厂职工。
被告:邱某,男,194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慈溪市石湫头砖瓦厂职工。
被告:毛某1,男,50岁,汉族,慈溪市石湫头砖瓦厂职工。
被告:毛某2,男,1958年3月出生,汉族,慈溪市石湫头砖瓦厂职工。
被告:方某,女,196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慈溪市石湫头砖瓦厂职工。
被告:徐某,女,1963年出生,汉族,慈溪市石湫头砖瓦厂职工。
被告:解某,男,195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慈溪市石湫头砖瓦厂职工。
被告:施某,男,1957年出生,汉族,慈溪市石湫头砖瓦厂职工。
被告:宓某,男,195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慈溪市石湫头砖瓦厂职工。
被告:岑某1,男,195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慈溪市石湫头砖瓦厂职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兹溪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吕宇。
二审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康树;代理审判员:胡曙炜陈晴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8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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