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甬刑二终字第31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1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马晓 单位: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是本罪的既未遂要件,而非犯罪成立要件。
我国刑法对涉及财产或经济利益的犯罪,通常规定一定数额作为犯罪成立或犯罪既遂标准,学者将这类犯罪命名为数额犯。根据法定数额的功能不同,数额犯包括两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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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09)甬鄞刑初字第907号。
二审裁定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甬刑二终字第318号。
2.案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余某,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临海市。
辩护人:蔡士勇、杨培尔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晓;人民陪审员:毛亚军毛启良。
二审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坚;审判员:张奇辉;代理审判员:陈靖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9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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