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挪用公款案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安宁市农业银行连然营业所

云南天平律师事务所

云南培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昆刑终字第36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2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方虎 单位:
对于本案中行为人李某、毕某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控辩双方存在分歧。产生分歧的原因在于如何理解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借给毕某个人的云南昆阳仁义化工厂使用的行为性质。
李某身为安宁市农业银行连然营业所主任,为国家工作人员,符...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人民法院(2000)安刑初字第86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昆刑终字第365号。
2.案由:李某等挪用公款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兆岩。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男,41岁,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人。原系安宁市农业银行连然营业所主任。因本案于1997年8月7日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王维纲云南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毕某,男,48岁,汉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人。因本案于1998年12月31日被逮捕。
辩护人:杨敏云南培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江璐;审判员:王坚何云祥。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书进;代理审判员:方虎韩宁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6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2月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