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某挪用公款、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案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扬刑二终字第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5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祁若冰 单位: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仲某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挪用公款罪作为一种重要的身份犯罪,其犯罪主体是特殊的即严格限定于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九十三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予以了界定,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四大类。而其中“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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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05)扬广刑初字第4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扬刑二终字第5号判决书。
2.案由:挪用公款、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长山、苗永前。
被告人(上诉人):仲某,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中专文化,扬州润扬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全自然人投资)董事长;因本案于2004年4月16日被刑事羁押,同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05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吉宝华江苏扬州琼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林维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红梅,审判员:沈洲,人民陪审员:盛静安。
二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汶,审判员:周庆琳王珠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11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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