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偷越边境案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2)刑一上字第1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1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森荣 单位: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为报复而故意非法剥夺窦某1生命之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虽杀人未遂,但其心狠手辣,若非窦的三个子女奋力救护,窦某1则必死无疑。且被告人又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因而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是正确的。被告人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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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刑一审字第2号。
二审裁定书一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2)刑一上字第17号。
2.案由:李某故意杀人、偷越边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化名王某,男,23岁,汉族,江苏省泰县人,农民。1985年11月23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87年12月4日减刑一年,1989年9月16日刑满释放。1991年10月30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丁鸿庚泰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春怀;代理审判员:葛路张汶。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茂有;审判员:王振林;代理审判员:渠时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1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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