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诈骗案 第二审程序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苏刑二终字第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2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锋 单位:
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是当前诈骗犯罪中较为突出的一种常见手法,与因不履行合同而引起的合同纠纷在形式上很相似,极易混淆。但在本质上,两者有明显的区别,表现有利用合同诈骗的犯罪分子有以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对方财物的目的,根本不打算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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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扬刑初字第2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苏刑二终字第4号判决书。
2.案由:陈某等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范耘。
被告人:陈某,男,41岁,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厦门市集美区金星百货经营部负责人。1988年8月因犯诈骗罪,被免予起诉。1991年12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茆法勇扬州市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益善扬州市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陈某1,男,36岁,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个体驾驶员。1991年12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房兆和扬州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永富扬州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房兆和扬州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汶;代理审判员:王晓伟叶舟。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白国珍;审判员:王韬;代理审判员:徐国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5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21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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