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汇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仪征化纤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袁某股权转让案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苏民二字第21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0月3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正 单位:
本案分别从侵权和违约的角度,涉及《公司法》和《合同法》两个法律的适用问题。汇江公司先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了保护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主张,以达到使仪化公司意欲转让的出资“不得卖与他人”的诉讼目的;再依据《合同法》,提出...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扬经初字第43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苏民二字第212号
2.案由:股权转让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镇江汇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江公司)
法定代表人: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江南江苏镇江王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倪同木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仪征化纤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仪化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任某,仪化公司资产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董某,仪化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上诉人):袁某,男,1957年10月生
委托代理人(一审):丁二林镇江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袁某1,系袁某之兄
委托代理人(二审):马洪兴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黄友定江苏镇江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正;审判员:张谷;代理审判员:宦广堂
二审法院:江苏省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建功;代理审判员:孔燕张戎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6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0月3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