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诉陈某等股权转让案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03)婺民二初字第1795号
审结日期:
2003年10月1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林榕 单位: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该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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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03)婺民二初字第1795号。
2.案由:股权转让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郑某,女,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
诉讼代理人:徐建明浙江天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系原告之夫),男,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经商。
被告:黄某,男,195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
诉讼代理人:吴根良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
诉讼代理人:叶昆统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吴根良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林榕。
6.审结时间:200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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