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江汇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仪征化纤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袁海平股权转让案
- 判决书字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苏民二字第212号
- 案由:股权转让案
- 原告:镇江汇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被告:仪征化纤房地产开发公司,袁海平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江苏省市高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2-10-30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33910元,由上诉人仪化公司、袁海平各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