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等投机倒把、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行贿案 溯及力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复核审
代理律所:

无锡市新兴实业总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某国家机关开办的兴隆实业总公司

北京市陆通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5)刑复字第252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1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戚庚生 单位:
本案是一起非法集资的特大案件,无锡市新兴公司及行为人邓某在其上级主管公司北京市某国家机关所属的北京兴隆公司总经理李某、韩某(副总经理)的支持下,以签订假联营协议书的形式并用高利息为诱饵,采取以新集资款还付旧集资款本息的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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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锡中刑初字第89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苏刑二终字第25号。
复核审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5)刑复字第252号裁定书。
2.案由:邓某等投机倒把、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行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陆剑凌、陆不铭,代理检察员唐勤、左明涛。
被告人:邓某,女,57岁,汉族,江苏省无锡市人,原系无锡市新兴实业总公司总经理。1994年8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孙国祥、张晓陵,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某,男,40岁,汉族,山西省文水县人,原系北京市某国家机关开办的兴隆实业总公司副总经理。1994年9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1994年11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明绍辉、刘艳敏,北京市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复核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满龙;审判员:鲍本大李绍余;代理审判员:林忆金飚。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白国珍;审判员:徐国英王韬;代理审判员:阚少敏茅仲华。
复核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玉琦;代理审判员:王新英叶晓颖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1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1月24日。
复核审审结时间:199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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