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由: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复核审
代理律所:

江西省人民政府

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0)刑复字第4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3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廖志坚 单位: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大肆收受贿赂的案件,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胡某在短短几年时间内,收受他人财物高达500余万元人民币,可谓日进万金,不择手段,胡某敛财之疯狂、贪欲之无度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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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洪刑初字第22号。
二审裁定书: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赣刑二终字第02号。
复核审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0)刑复字第40号。
2.案由:胡某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黄文安,检察员张振川、曹运革,代理检察员赵雪艳。
被告人(上诉人):胡某,男,194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人,原系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因本案于1999年10月13日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邵颖波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明和,江西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复核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龙彪;审判员:廖治中黄淑彬。
二审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康为民;审判员:纪红华万在贵刘晓云;代理审判员:董令军。
复核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军;审判员:王玉琦李祥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2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3月1日。
复核审审结时间:2000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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