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贪污、行贿、受贿、挪用公款、偷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辩护、上诉、第二审程序、共同犯罪、数罪并罚
案由: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吉林省石油公司桦甸支公司

吉林省桦甸市律师事务所

吉林省石油公司桦甸支公司

吉林省桦甸市律师事务所

吉林省吉林市经济律师事务所

吉林省石油公司桦甸支公司党委

吉林省桦甸市律师事务所

吉林省石油公司桦甸支公司高级润滑油商店

吉林省桦甸市律师事务所

吉林省吉林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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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桦甸市法律服务所

吉林省吉林市丁凤礼律师事务所

吉林省石油公司桦甸支公司

吉林省桦甸市律师事务所

吉林省石油公司桦甸支公司北油库

文书字号: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吉刑终字第2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0月1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冯彦彬 单位:
本案是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二审对各行为人的定罪量刑是正确的。
本案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一新罪名。
近年来,国家工作人员中出现了个别人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现象。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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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1994)桦刑初字第175—1号。
二审判决书: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吉刑终字第28号。
2.案由:陈某等贪污、行贿、受贿、挪用公款、偷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杜树庭,检察员郭延华、郭春元,代理检察员冯振忠、何平。
被告人:陈某,男,50岁,汉族,吉林省桦甸市人,原系吉林省石油公司桦甸支公司经理兼党委书记。1992年11月21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王岱清吉林省桦甸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男,42岁,汉族,吉林省桦甸市人,原系吉林省石油公司桦甸支公司副经理。1992年11月8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董世铭吉林省桦甸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袁野吉林省吉林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舒某,男,36岁,汉族,吉林省桦甸市人,原系吉林省石油公司桦甸支公司党委副书记。1992年11月21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刘桂琴吉林省桦甸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男,36岁,汉族,吉林省桦甸市人,原系吉林省石油公司桦甸支公司高级润滑油商店经理。因本案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杨义吉林省桦甸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张忠堂吉林省吉林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52岁,汉族,山东省蓬莱县人,原系吉林省石油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仓储运输公司副经理。因本案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崔占喜,吉林省桦甸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审辩护人:修保吉林省吉林市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男,37岁,汉族,吉林省桦甸市人,原系吉林省石油公司桦甸支公司财务科长。因本案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綦达申吉林省桦甸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52岁,汉族,吉林省桦甸市人,原系吉林省石油公司桦甸支公司北油库副主任。因本案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继祥;审判员:杨志云翟吉祥。
二审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贾爱国;代理审判员:佟俊清孙玉权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0月11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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