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数罪并罚、死刑复核程序
案由: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复核审
代理律所:

泸州市大中专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四川省泸州市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4)刑复字第7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4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龚勇 单位:
本案作为新中国教育系统经济犯罪第一大案,曾引起国内各界的广泛关注。
对于本案,有两个问题需要研究:一是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问题,二是关于对行为人是否应适用死刑的问题。
1.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问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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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泸中刑初字第69号。
二审裁定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川法刑二终字第21号。
复核审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4)刑复字第73号。
2.案由:石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赖应强,代理检察员彭学。
被告人(上诉人):石某,男,60岁,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系泸州市大中专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1993年10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史敏四川省泸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蔡思杰,四川省泸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复核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先智;审判员:陈伟清;代理审判员:郑治。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兴土;审判员:张志鸿马列兵。
复核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惠农;代理审判员:白富忠杜伟夫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3月29日(依法延长审限)。
复核审审结时间:199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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