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贪污、挪用公款案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复核审
代理律所:

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矿产化机部一科

福建侨务经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4)刑复字第6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7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郭孔惠 单位:
本案行为人归案后拒不认罪,辩称:大泉、左泉公司是矿化部一科向外商所承包的,他为大泉、左泉公司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及其矿化部做的。如果行为人的辩解能成立,则行为人将外贸中心集团的公款用于大泉(福州)石...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榕刑初字第128号。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闽刑终字第013号。
复核审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4)刑复字第65号。
2.案由:张某贪污、挪用公款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汉章,代理检察员吴世如。
被告人(上诉人):张某,男,39岁,汉族,福建省仙游县人,原系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矿产化机部一科科长。1993年6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李伟民福建侨务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复核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九惠;审判员:陈信德;代理审判员:陈健民。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光星;审判员:官晓仁;代理审判员:辛方玲。
复核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惠农;审判员:白富忠杜伟夫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月12日。
复核审审结时间:1994年7月2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