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挪用资金、贪污案 国家工作人员的含义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潮安县彩塘镇和平村民委员会

广东新安律师事务所

潮安县彩塘镇和平村民委员会

广东新安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潮中法刑二终字第3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1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江瑾 单位: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根据2000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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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2006)安刑初字第226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潮中法刑二终字第3号裁定书。
2.案由:挪用公款、贪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东升。
被告人:陈某,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潮安县人,汉族,农民,潮安县主任,因本案于2005年11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杨树雄广东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杨某,男,1961年11月25日出生,潮安县人,汉族,农民,潮安县委员、出纳员,因本案于2006年1月4日被逮捕。
辩护人:苏旭辉广东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邹汉义;代理审判员:蔡迎军张雪兰。
二审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江瑾;审判员:郭旭平;代理审判员:刘新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12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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