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故意伤害、抢夺案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潮中法刑一终字第3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7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江瑾 单位: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为人故意伤害作案后有无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取财是认定其后一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的关键因素。如果行为人故意伤害作案后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取财,则应认定其后一行为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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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2010)安刑初字第40号。
二审裁定书: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潮中法刑一终字第30号。
2.案由:故意伤害、抢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佳冕。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男,系本案受害人。
被告人(上诉人):郭某,男,1976年出生,农民。2009年9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谢瑞娟广东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英才;人民陪审员:李美庭鄞倍苁。
二审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江瑾;审判员:郭旭平;代理审判员:张秋芸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2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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