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某某1故意伤害案 被害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及刑事抗诉案件二审期间出现新证据的审查与处理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发回重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潮中法少刑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马建生

沈斌

张秋芸

代理律师:

刘焕智

法官解说
本案在二审理过程中,就本案被害人伤残等级的举证责任及是否应发回重审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一审时被害人家属提交广东韩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采纳,并认定被害人伤残等次为五级,造成严重残疾...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2013)潮湘法少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潮中法少刑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故意伤害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楚雄。
被告人:文某某1,男,1995年11月8日出生,小学文化。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14日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文某某2,男,汉族,1964年5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系原审被告人文某某1之父。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1970年5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审被告人文某某1之母。
指定辩护人刘焕智,广东祥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刘馥,广东祥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翁仕芳;人民陪审员:陈壮培;人民陪审员:翁克亮。
二审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建生;审判员:沈斌;审判员:张秋芸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