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证据
案由:
交通运输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3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0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江瑾 单位: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运输物品,其对该物品的来源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也没有提出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应推定其明知所运输的物品是毒品,认定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本案是一宗“零口供”案件,被告人许某归案后一直否认其有贩卖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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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潮中法刑一初字第16号。
二审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32号。
2.案由:贩卖、运输毒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彤。
被告人(上诉人):许某,男,1955年6月3日出生。2004年2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3月30日刑满释放。2008年10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曾宪荣广东新新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江瑾;代理审判员:郭旭平余丹平。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桦;代理审判员:谢远航龚格致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6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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