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李某运输毒品案 运输毒品罪;零口供;直接证据;间接证据
案由:
交通运输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云高刑终字第672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赵子茂

黎昌荣

朱川

代理律师:

王宗林

易德祥

杨俭

王宗林

法官解说
被告人李某自被抓获至庭审中,均称其此前从未见过或接触过藏有毒品的物品,其作了无罪的"零口供。
被告人李某对涉案的登山鞋检出其DNA的基因分型的辩解有两种:1.第一次庭审中,李某辩称其被查获后至被讯问时,涉案的鞋子一直放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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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1)昆铁中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云高刑终字第672号刑事裁定书。
(二)案由:李某运输毒品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检察员李惠芝、代理检察员李志宏。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回族,大学文化,无职业,住石河子市。2010年10月14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昆明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王宗林,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辩护人易德祥,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杨俭,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王宗林,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晓良;审判员:李宴;代理审判员:郑进华。
二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子茂;审判员:黎昌荣;代理审判员:朱川。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4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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