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云高刑终字第1607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2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后锋 单位: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焦点是如何对涉及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两次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进行认证以及对行为人林某如何量刑。
1.对两次非完全一致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如何认证。本案中,对司法鉴定结论的采信不仅直接关系到本案的定罪和量刑,同时也是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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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昆刑一初字第102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云高刑终字第1607号裁定书。
2.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尹晓宁、冯亚云、邓水云。
被告人(上诉人):林某,男,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鄄城县人,中专文化,驾驶员。因本案于2006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杨洁云南昆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姚正宽,云南昆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后锋;审判员:朱正渝;代理审判员:杨晓萍。
二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杰;审判员:赵林;代理审判员:赵子茂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8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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