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兵六刑终字第08号(2015年1月21日)
审理法官:

朱世平

魏建勇

孙杰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该案的关键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的认定,在检察院的侦查阶段,本案曾将被告人王某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以受贿罪逮捕,后在移送起诉时才更正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的管理人员与核心关键部门的非管理人员是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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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2014)奇垦刑初字第00009号(2014年11月17日)
二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兵六刑终字第08号(2015年1月21日)
2.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3.诉讼双方
被告人王某,男。
辩护人王振宇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检察院。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朝荣,审判员:周卫家,审判员:叶建。
二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世平,审判员:魏建勇,代理审判员:孙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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