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某诉新疆天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 民事 违约金 损害赔偿责任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十二民一终字第60号
审理法官:

陈正生

韩卫

佘文

代理律师:

乔永庆

王敏

向辉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的关键是,在当事人提出损失赔偿主张的同时又要求支付违约金能否并用的问题。《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赋予当事人损失赔偿的权利,同时第一百一十四条亦赋予当事人可以根据违约情况要求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违约金的权利,但对于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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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1、一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2014)三垦民一初字第89号。
2、二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十二民一终字第60号。
(二)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鄢某。
委托代理人:金伟(与原告系夫妻关系)。
委托代理人:乔永庆,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新疆天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秀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敏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向辉,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人员
1、一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济禹
2、二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陈正生、审判员:韩卫、佘文
(六)审结时间
1、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23日
2、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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